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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发表于:2018-05-22 15:30 作者:admin

沈志远   内蒙古财经大学

 

摘要:当前,面对电子商务日益增加的成交量,我国尚未形成与之相匹配且完善的税收征管政策与制度,为国家电子商务引起了新的税收困难与问题。是以,本文通过总结概括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对中外电子商务税收进行了差异对比,由此提出几点经验启示,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提供相应参考。

 随着网络零售趋于品质化,网上购物已然成为一种消费习惯,中国电子商务增速上升明显。根据中新网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零售额高达7.1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2.2%,增速也较上一年提高6个百分点。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国一直按照“以票控税”的方式征收电子商务税。但是,根据新京报信息显示,2017年,电商商家以自然人的名义开网店,虚报营业收入,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偷税漏税现象进一步加剧。相较而言,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与税收政策较为完善。例如,新加坡制定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明确规范了电子商务纳税比例;韩国出台了《税收例外限制法》与《电子商务基本法》,保护国内电子商务;英国、美国等国均拥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法与制度。这些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拥有极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征收,仍沿用现行的传统税制

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征税,主要分为沿用现行税制与开征新税种两种方式。我国结合当下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情况,仍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做法,不开设征新税种。2014年,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电子商务企业适用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2017112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限定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额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额限定为20000元,且取消了进口商品的免征税额,暂时按照70%征收,进一步优化了进出口商品交易额。201811日,财政部与税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等均开始实施,但上述新规仍在原有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微企业的减负政策进一步落实,并未增加新税制。

(二)电子商务税征收覆盖面小,流失面较大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面较为严重,不利于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据中国电商税收流失报告测算,依据我国电子商务百货零售业的基本口径测算,2016年,电子商务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流失金额大约为531.53亿-747.92亿元,预计到2018年,流失金额将超过1000亿元。另据我国统计局信息显示,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高达5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2%,而与实体企业相比,C2C电商其税负基本为0,若按照每年综合税率为2.5%进行估算,电商每年至少比实体企业少缴纳税费约450亿元。可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日渐严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面较大,不利于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B2BB2C模式下,我国将武汉、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选入首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并征收相应的税费。但对C2C模式的电商,由于经营个体规模较小,绝大多数商家可免于工商登记,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以淘宝网为例,淘宝是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据南方财富网显示,2017年双11间,淘宝网销售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额度征税,可为国家增加84.1亿元税收,但其中有50%以上的交易量处于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之外,绝大部分淘宝商家可免于缴纳电子商务税收。同时,在我国跨境电商中,由于商家经营产品属性不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根据网易新闻信息显示,对于金额低于1000元的跨境电商商品,我国依照相关规定征收行邮税,其中大多商品完税税率约为10%左右,且对于税费金额低于50元的跨境电商商品我国实行免征政策。利用该税收政策,许多中低端电子商务商家利用行邮税50元税额免征“钻空子”,对于高端或者中高端产品的跨境电商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得跨境电商税负不公现象日趋严重。

(四)电子商务实践中,偷漏税现象严重

   尽管税务部门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但许多电子商务网站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据搜狐新闻数据显示,2017年底,研究组分别从天猫与淘宝网站各抽取了210个样本,对工商与税务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天猫网站经营相对规范,3.81%商家完成交易后未开具发票,而淘宝网偷税漏税现象则较为严重,不会主动开具发票的商家占比高达67.62%,且有13.81%的商家只愿意在消费者主动承担税费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另据中消协发布的2016年“双十一”网购情况调查报告,在网购的94款商品中,有47款均未提供发票,有15款只提供收据和购物清单,其余32款既无单据也没有发票。同时,在实践中,各种偷税、漏税现象,五花八门,难以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

二、中外电子商务税收的差异比较

(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存在差异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贸易近年来发展迅猛,但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管空白。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国家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基本原则,对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进行公平课税。新加坡早就制定本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规定线上线下销售有形货物需缴纳相同的税费,且线上涉及无形服务与数据化商品需按照3%比例缴纳课税;英国就电子商务税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线上销售商品都需与实体商店一样,依法缴纳增值税,实施线上线下“无差别”征收税费;早在2013年,美国也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征收线上销售税。与此相比,我国的电子税收法律体系建设较为滞后,2016年底才陆续发布相关政策与法律提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11月,发布《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指出我国要根据线上线下经营属性,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2016年底,电子商务法草案才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规定电子商务商家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可见,我国的电商税收法律制度缺失,尚未建立对电商平台严格征管的措施与规定,电商纳税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保护存在差异

我国与国外对电子商务的保护存在较大差异,且我国的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保护程度较高,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为了促进线上线下交易环境的公平公正发展,大部分国家坚持采取无差别对待的税收公平原则,仅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同时,各国结合实际条件划分税收管辖权,实行工商注册实名、税务登记等政策,进而确保税收监管的有效性。如韩国相继发布《税收例外限制法》、《电子商务基本法》,均明确规定征收C2C电子商务税时,关于必备基础设施和项目支出,可以对电子商务在预算范围内提供部分补贴;新加坡政府则明确要求,以非新加坡币完成线上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商家,课税时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且同时享受资本减免50%的待遇。但是,我国目前以B2CC2C形式开展的网上销售中,电商享受的政策优惠力度较大,造成税负略低和税收流失较大的局面。早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针对电商企业要降税减费。同年5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提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基于上述政策的指导,各地通过财税政策加大对电商企业的扶持,实行税收减免,甚至税收返还政策。

(三)电子商务的税企认证与注册存在差异

税收管理是以税企注册与认证为基础,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的网络注册与实体登记较为规范,我国的电商工商登记的规范程度相对较低。英国政府2002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条例》中明确规定, C2C电商的个人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时,必须出具相关材料,包括姓名、地址、真实注册机构、线下登记证明以及商品含税信息;在美国注册电商公司,则要求注册美国公司,申请联邦税号、商标以及UPC条形码,且必须开通美国本土账户。我国电商企业注册登记流程较为简单,所需的资料与资质也不甚严格,出现大量的电商少缴税现象。我国工商总局于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从事商品线上交易的自然人,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满足登记注册条件,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此政策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提高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简化程度,但是也存在漏洞,使得部分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能利用网店形式偷逃税收征管。另外,我国的电商税企的行政管理单位较多,认证与注册工作颇为繁复。如电商企业在获得认证时,需要获得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认证机构的电子签名,由其提供密钥,实时确认线上交易双方的身份,从而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但是,因为税务机关、银行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认证机构的一致性存在难度。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认可的机构,还需要银行的认可,才能够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税款,最终完成电子商务企业的申报缴税。

(四)电子商务征收税率和税种存在差异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征收税款,基本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但是与其他国家比较来看,我国电商征税的税率和税种管理仍不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建设。英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所有在网上交易的商品都要求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与线下交易没有差别,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且20163月,英国政府提出跨境电商企业需注册VATValue Added Tax)专用码,标准税率为20%,用于进口税和增值税的缴纳;韩国电子商务与实体经营的缴税标准,除了缴纳各种基本税,电商还需缴纳10%的增值税;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与实体店铺的征税一样,卖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注明政府扣税情况的收据;自201511日起,欧盟规定境内产生的线上购物交易,必须在买家所在地缴纳相应税率的增值税。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率较低,税种并未明确统一,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较大的税收门槛。20164月,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征税,按照货物征收关税,以及根据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平均税率为11.9%,且消费者单次购买须在2000元以内,消费税也不再减免。新税制的实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跨境电商的品类形成限制,同时打击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三、借鉴国际经验的几点启示

(一)开发并应用电商税收技术软件,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

    我国应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并应用电商税收的技术软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在开发电商税收技术软件之前,需加快建设各级税收部门的自身网络,确保金融、海关与电商企业之间的互联互接,便于后期的资源共享。在开发电商税收技术软件过程中,应通过市场筛选,与相关的网络公司达成合作意识,授权其开发并设计电商税收监管软件,在后期电商税收征收过程中利用该软件,统一实行电商税务登记制度,形成一体化电商税收技术平台,实现电商税收征收的信息化与电子化。在开发电商税收技术软件后,应统一电子商务网站技术标准,适时采用国家综合监管建设方法,重点规范电商税收在线支付业务,适当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并制定在线服务编码、产品代码、信息交换、电子单证与业务流程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大该软件的应用性,逐步完善我国电商税收监管水平。

(二)强化电商税收减免评估与税务稽查,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机制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力度较大,不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因此,应强化电子商务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机制。就电子商务税收减免评估而言,应在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基础上,添加商户享受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条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商户才可享受减免税。同时,相关机关应限定电子商务税收减免日期,并定期核查商户税务减免是否到期。管理人员可在临近减免期限时,根据规定向商户递交电子商务减免税到期通知与减免税申请材料,根据商户经营情况确定是否继续给予优惠,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的优惠机制。就电子商务税收税务稽查而言,电子商务税务机关与管理员,应不断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巡查工作,根据商户经营现状,限定电子商务税收。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对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哪些商户符合优惠条件却未申请、哪些不符合优惠条件却待审批,进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机制。

(三)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引导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我国现运行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水平不同,个别平台存在售卖假货、劣质产品的现象,同时产生偷逃税收的不法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守法的电商竞争环境,为国家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为了引导与规范电商的经营行为,我国应推行电子发票制度,从制度层面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力度。具体而言,我国税务机关应结合传统发票制度的优势部分,推出电子发票制度,统一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上缴、注销等环节,实时掌控发票电子信息,进而实现电子商务发票的信息化闭环管理。同时,税务机关联合银行等相关机构,对接电子发票与电子支付,建立电子发票数据库,通过增值运用发票信息,以实现对发票造假行为的遏制。此外,我国税务机关还应构建电子发票风险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完善各项评估指标,全方位了解与熟知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而强化信息税收管理与监控,促使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四)实行“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双征管模式,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力度

 资金流与信息流的交换,其实就是电子商务贸易的本质,因而,为了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力度,应通过多方协作,对电子商务贸易实行“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双征管。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建立联动协作,以金融机构为中心,对“资金流”进行控制与征管。为顺利展开稽查工作,税务机关可调取金融机构内电子商务的相关资料,凭借互联网技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全程进行资金流向实时监控,完全掌握电子商务的真实交易额。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对“信息流”征管采用网络交易平台控制的模式。我国应采用网店实名登记,利用数字签名技术识别,分类汇总电子商务商家的交易信息,实现网上交易信息的搜集、存储、分类、管理的全环节,进而实现“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总体来说,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流”与“信息流”的监控与管理,全方位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而大幅度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力度,降低税收流失。

(五)打造三位一体税收征管平台,实现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化管理

 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可借鉴国际经验,将税务机关打造成集事务处理、管理监控、辅助决策三大功能于一体的税收征管平台,从而实现电商税收的信息化管理。具体而言,事务处理功能主要构建电子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缴基本模块,提高电商税款征收的有序性;管理监控功能应注重监控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从而大幅度降低偷逃税款的可能性;辅助决策功能应主要用于税收相关数据录入,同时根据统计分析系统,智能化分析庞大的税收数据,有效甄别电商税收征缴的异常情况,并帮助政府和税务部门进行相关决策。同时,税务机关通过平台的纳入数据,可以统计分析各个行业的财务指标,建立税务稽查选案模型、区域经济增长模型,及时调整区域与行业的征收标准,从而保障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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